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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被税务稽查中补开发票需注意的事项

一叶税舟 / 20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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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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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应当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客户需要索取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中,符合免税条件的,不需要缴纳税款;按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的,则在代开发票时缴纳。

     

    对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了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注意与个人所得税赋予税号的区别,本文也不讨论仅仅涉及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情形),纳入正常纳税人管理外,目前并没有要求建立账簿的强制性规定。但税务机关经稽查查实后,可以按照规定追征税款。一般情况下,因不符合规定条件,不直接按照偷税处理,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逐步符合规定的条件后,可以演变成偷税案件予以处罚,直至可能追究逃避缴纳税款罪。因此,自然人被税务稽查,除了需要考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也需要配合稽查,及时妥善处理,不能因为是自然人身份在税收法规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拒接配合,错过时机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被稽查的原因很多,但在实务中以其他税务案件中发现线索、因纠纷被举报的比较多见。其中有部分案件会涉及自然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情形,如因案件牵连关系购买方需要补开、客户尚未索取发票而要求补开等。

     

    自然人在被稽查中补开发票的,需要注意几个事项:

    1.在稽查结案补缴税款前整理需要补开发票的清册,经协调后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按规定缴纳税款,并在稽查补缴时扣除。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对预缴税款可以抵缴,对其他入款税款暂难以实现当场抵缴。因此,结案前处理完毕代开发票既可以与稽查结果相符,也处理比较顺利。

    2.用于稽查补缴税款抵缴的,代开发票反映的业务事实应与稽查查实事实相符,不能把其他的业务以稽查补缴税款来相抵,或者以稽查补缴的税款来为他人虚开发票,否则一经查实将受到处罚,而且性质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恶意性。

    3.需要注意补开发票的风险。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有明确的规定,除符合条件外,一般对于补开发票来说,属于滞后开具发票,进而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来说,可能涉嫌未按规定正确核算应税税款的情况,可能触发税务机关的风险应对。尤其对于稽查结案之后提出的补开发票要求,在代开发票办理已缴税款抵缴时会遇到一些复杂性处理事情,一般来说,税务机关有必要进行复核。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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