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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实务大全

一叶税舟 /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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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下三种情形,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一款

    二、委托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申报、追缴环节

    1、委托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委托方。

    2、委托加工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为受托方(除受托方为个人外)。

    3、委托加工消费税申报环节:

    (1)代收代缴环节的规定: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第四条第二款

    (2)代收代缴解缴税款的规定: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3)受托方为个人的申报纳税环节规定: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三款

    (4)受托方为个人的申报纳税主体规定: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5)除个人外的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注:根据新征管法修改讨论稿,可能修改为上限一倍)

    【释义】

    1、对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受托方只按征收管理法实施处罚,不向其追缴税款;

    对应代收代缴但未履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即委托方)追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八条第三款

    四、代收代缴消费税销售价格的确认

    1、一般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第八条

    2、特别解释

    (1)上述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2)上述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委托方收回后的处理

    1、委托方向为个人的受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规定执行。

    2、委托方向除个人外的受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并且按规定受托方实际已经代收代缴消费税后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形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第四条第二款

    【释义】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所纳税款,是指受托方按规定实际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一般需要凭对应的代收代缴消费税凭证抵扣。

    (2)收回后直接出售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

    【直接出售的定义】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释义】

    直接出售包括以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和低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两种情况。把握:低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退回多缴部分;不得在其它产品中抵扣。

    (3)收回后高价出售的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六、委托方用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一项

    【释义】

    (1)受托方无论委托方是否用于出口(事实上受托方无法确认、即使委托方也不一定能够确认)均应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方用于出口且符合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由于代收代缴消费税属于对本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理应退回本环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退税时需要提供: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点第二款

    (3)委托方用于出口且符合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4、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5、发生出口退运、不再复出口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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