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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体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公信力

一叶税舟 /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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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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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直以来,在税务机关依据直接相关的其他税务机关移送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经过一定的手段进行核查后作出按虚开处理的决定,许多人士总是颇有微词。单纯从决定决定书描述内容来看,也确实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否随附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于是乎,说仅凭借一纸通知书就定性虚开是滥作为的言辞一直存在。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具通知书,以及通知书的内涵究竟是指哪些实质性内容,在此不予讨论。

    但日前,税舟看了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对通知书及其相关材料的描述,感到相对比较多,能够起到较为充分说明虚开事实的作用,不失为税务机关制发通知书,以及纳税人进行辩解可以借鉴的案例。

     

    在第一项违法事实中阐述,A医药公司通过B中药材公司取得中药材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属于虚开行为,主要证据有:

    1.有进无销,即取得了中药材发票,但没有相应的包含中药材的销售发票。当然,仅凭这一个方面,我们也应当要有理由进行这样的怀疑:购进中药材可能是真实的,但隐匿了中药材的销售,则属于偷税行为。

    2.开票方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并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通知书作为立案依据和重要的处理决定依据,是常规的。

    3.开票方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其中描述了虚开的基本情况。

    4.开票方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办资料及相关证据资料。

    从以上4个方面进行阐述,一般来说就是对通知书的开具和移送,以及接收方居于处理的比较规范的过程,也基本上能够让人信服。

     

    从现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基本管理规则来说,这个处理是比较规范的。在具体实务中还需要注意虚开发票与异常凭证的区别,不能把异常凭证当成虚开发票来处理。无论通知书还是异常凭证函件,均需要谨慎制发,绝不可以一旦发现并证实某纳税人存在部分对外虚开行为,就把其全部开具的发票均制发《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否则接收方税务机关的后续处理可能比较被动。尤其对于复杂案情的案件,还是适当推迟定性时点,待公安、检察部门进一步查实情况后再最后确认可能比较妥当。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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