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被投资方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未分配利润转股的会计处理
引言:《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4 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不存在等值的现金选择权的情况下,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实质一致,仅为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且提供现金选择权情况下,母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若子公司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向包括母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东提供了等值的现金选择权,该交易实质上相当于子公司已经向投资方宣告分配了现金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调整其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若母公司并未行使现金选择权,则可以将该交易理解为,子公司先向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然后母公司立刻将收取的现金股利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有人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是权益法下,被投资方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未分配利润转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权益法在被投资方实现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转股可以理解为取得利润分配,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然后将取得的利润分配投资给被投资企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这样合并考虑取得利润分配与新增投资的结果,可以不做账务处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方均选择将应取得的利润分配金额转股,不做账务处理是可以的。如果一旦有部分投资者选择取得现金股利,那么,股东之间股份比例会发生变化,不选择现金股利的投资方股份比例增加,要考虑该事项发生后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相应份额比之前被投资方净资产相应份额的变化,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将相应利得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
另外,假设权益法下,被投资方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未分配利润转股,投资方选择现金分配,当其他投资方不选择现金分配的情况下,仍然要考虑股份比例变动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差额计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