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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附案例)

藺龙文 /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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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技术
  • 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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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 加计抵减 账务处理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案例(注:本文案例为作者编写):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加计抵减结余金额0.5万元。具体分录: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

    假设月初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月底结转到未交增值税0.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0.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5

    当月增值税专栏账(简化结构)如下:

    增值税专栏账(简化结构)

    当月理论可以抵减额度为进项税额10万元×10%=1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贷:其他收益                1

    最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为借方0.5万元,体现未来可以获得的增值税抵减利益,资产负债表编报应该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本质上是资产,不能填列为负数负债

    问题一:一定有人认为当期实际可以抵减0.5万元,应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万元,贷方计入其他收益0.5万元。这个问题基于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得到抵减受益1万元,不能做0.5万元。

    但是,另外一个层面,如果预计剩余0.5万元今后没有足够应交增值税可供抵减,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和资产概念,只能确认0.5万元抵减利益。其实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能够得到抵减,因为这项增值税政策本身针对进项不足的行业推出。

    问题二:财政部指导意见的处理不能专门体现加计抵减当期计提数,实际抵减数,期末未抵减余额,就需要进行备查登记,比较麻烦。

    在不违背财政部指导意见基础上做一个改进,将当期计提加计抵减数单独增设一个资产类科目进行核算,比如取名为“增值税加计抵减”,具体核算示例: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余额0.5万元就是加计抵减结余金额。具体分录: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

    假设月初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月底结转到未交增值税0.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0.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5

    根据当月进项确认抵减金额:

    借:增值税加计抵减  1

      贷:其他收益         1

    根据公告2019年第39号,当期实际可以抵减金额0.5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5

      贷: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这样就体现出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为0,下月申报缴纳金额为0。“增值税加计抵减”借方1万,代表当期计提数,贷方0.5万,代表当期实际得到抵减数,期末余额0.5万,代表未抵减余额。

    增值税加计抵减

    接下来,假设:2019年5月,善美智公司进项税额20万元,销项税额25万元,不考虑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5万元。上月加计抵减余额0.5万元转到当月,本月可以计提2万元加计抵减,可抵减金额2.5万元当月可全部抵减,抵减后应交增值税=25-20-2.5=2.5万元。

    计提:

    借:增值税加计抵减 2万元

      贷:其他收益  2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万元

      贷: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增值税加计抵减

    这样,自设一个资产类会计科目“增值税加计抵减”就能解决清楚体现当期计提、实际抵减、期末未抵减余额了。

    问题是:企业能自设会计科目吗?

    我认为可以,理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蔺龙文

    作者
    • 藺龙文 CPA培训讲师,为贵阳市南明区国税局、贵阳市国资委、兴义市国税局等多家单位授课,多家大型企业财务顾问,曾任职万达客车,老干妈等知名企业,一年之内通过会计师3科,税务师5科,注会6科考试。文章以通俗易懂,启发思维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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