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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备出租带操作人员政策应用误区

李志远 /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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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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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换句话说,如果出租方不具备相应资质,该行为虽然按照建筑服务缴税,但并不属于建筑法规中所规范的分包行为,不能作为合法分包差额纳税。

    问:将建筑施工手脚架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且配备操作人员,是否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施工手脚架不属于建筑施工设备,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福建省税务局)

    点评:上述案例中,如果出租的是建筑施工设备,比如挖掘机出租带操作人员,则应该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6〕140文件,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比如挖掘机出租带操作人员,界定为“建筑服务”,只是在交增值税时,需要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缴税,并没有要求出租方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也就是说,这个业务不用考虑出租方是否有建筑业资质,出租方也不一定要有建筑工程承包经营范围。换句话说,如果出租方不具备相应资质,该行为虽然按照建筑服务缴税,但并不属于建筑法规中所规范的分包行为,不能作为合法分包差额纳税。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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