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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

李志远 / 2020-04-10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会计技术
  • 应收账款
  • 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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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收入》准则提出了“合同资产”的概念,设置了“合同资产”科目。当企业按照履约进度计算出应该确认收入,而尚未得到业主或总包方确认时,应该借记“合同资产”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当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也就是,相应工程款得到业主或总包方确认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合同资产”等科目。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都属于企业(比如施工方)应向客户(比如业主、总包方)收取合同对价(比如工程价款)的权利。

     

    区别在于:“合同资产”是企业合同中规定有附加条件的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需要满足条件后才能拥有“无条件”收取款项的权利。比如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后,根据履约进度(完工进度)计算确认了收入,同时产生了应收工程款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无条件的。一般来说,只有业主或总包方对已完成工程部分进行验收后确认了完成的工程量,才等于承认了相互间“应收应付”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得到业主或总包方验工计价/确认之前,这种应收的权利是有附加条件的,只能作为“合同资产”来核算。

     

    而“应收账款”所反映的应收权利,只有时间因素,不存在其他任何附加条件。也就是说,只需等待约定的时间结束即可收取款项,即款项是否收取仅受时间流逝因素的影响。

    总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均面临信用风险,即两者均面临随时间流逝而无法收回款项的可能。而合同资产除面临信用风险外,还面临履约风险,比如施工方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后,才能达到无条件收款的条件。

    (文章主要是为了便于理解“合同资产”概念,有些措辞不见得严谨)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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