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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没有“复核人”与“收款人”行吗

李志远 /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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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中,“项目齐全”一般指的是法定项目要齐全。比如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开票人”是法定项目,必须要有,而“复核人”与“收款人”不是基本内容、不是法定的项目,没有复核人与收款人,不属于项目不全的发票。同时,开票人与复核人一般不能是同一个人,开票人与收款人,或复核人与收款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人,没有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因此,如果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只有起运地、发运地和车牌号信息,没有车种和运输货物信息,属于不合规发票。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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