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股东借款|“期限超过一年” 还是“纳税年度终了”必须缴个税?

李志远 / 2017-10-2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股东借款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年度终了”说法和“期限超过一年” 说法的由来

    股东借款跨12月31日是否需要视同股利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有人提出“绝对”地以12月31日为界限不合理,应该按照是否“超过1年”作为判断标准,而且拿出了国税发〔2005〕120号作为依据。

    一、“纳税年度终了”说法的来历

    关于“纳税年度终了”的规定,来自于财税〔2003〕158号文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要按照上述要求做税务处理。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此规定是针对当时很多个人投资者以借款名义偷逃“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目的是堵漏征收,对表面形式掩盖下的真实性分配业务征收税款。

    二、“期限超过一年” 说法的来历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账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使用税控装置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

    ……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

    上述文件中的确规定了“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这个“超过一年”就是超过12个月,它是和“纳税年度终了”相区别的,也不是对财税〔2003〕158号文件修订或补充,它是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规定。

    三、后续的文件与案例证明

    在2008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文件中,再一次提到了“年度终了”: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必须要注意不同业务对应的不同税收政策。下面的案例也验证了上述文件规定的区别和差异。

    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7月11日安徽省黄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房地产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及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查发现A公司有3位投资者从公司借款870万元,在纳税年度末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黄山市地税局稽查局2014年2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A公司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174万元,并处罚款87万元。

    A公司不服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向黄山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黄山市政府维持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A公司不服,遂向所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下达行政判决书,维持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A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案例来自于网络)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