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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2:现行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原理

一叶税舟 /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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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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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出口企业出口税收政策包括出口退(免)税、出口免税和出口征税三类,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出口退(免)税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就是上述三类政策的合称。也因为存在如此之分,许多人士在阅读相关文章或政策时容易混淆而不解。本文讨论的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具体是指出口企业实现出口销售,并准予按规定办法办理退还相应的已缴增值税税额的情形,不包括直接适用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情形,也就是说讲述出口办理退还增值税税款的情形。

     

    除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具有相对的特殊性,以及准予采用特殊办法办理退税的情形外,出口退(免)税主要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两种。

    1.免抵退税政策主要适用于生产型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从根源上来说免抵退税办法可以分解为“先征税、后退税”办法,或者说这是政策的缘由。从揭示其本质来说,就是相当于生产企业将出口商品或对外提供跨境零税率服务和无形资产部门先由生产或服务部门视同内销销售给自己的外贸部门,再由外贸部门视同外贸型企业向自己的生产部门或对外提供跨境零税率服务和无形资产部门购进后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在综合计算增值税征退税时,采用了简化后的复合体,即免抵退税办法。

    “免”,就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对外跨境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实现出口销售时适用零税率,也就是说不向外商或视同外商(符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内的客户等)收取销项税额。

    “抵”,就是对按规定取得并符合抵扣条件或准予计算的进项税额从视同内销及其他按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或者对按规定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减。从各国或地区情况来看,出口退税多数国家或地区依据本国或本地区实际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充分退税的情形,具体体现为对部分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我国免抵退税办法由先征后退税的基本制度演变而成,在具体税收征管政策中采用了化繁为简的征退税率之差抵减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虽然在纯理论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整体的效果相差不大,且相对简单易行。

    “退”,就是对按规定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或抵减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之后仍有余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在出口退税总额限额内办理退税,并将应退税额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免退税政策主要适用于外贸型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免”,就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对外跨境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实现出口销售时适用零税率,即不收取销项税额。

    “退”,就是对按规定取得对应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办理退税,并对其对应的其他全部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不得抵扣的主要原因是,如果给予抵扣,就相当于对其通过抵扣的形式实质性在实现从销项税额中抵减时也给予了退还,不符合现行出口退税基本制度。

    从上述基本原理可以看出,出口退(免)税由于是因出口销售适用零税率引起,以后不会再因销售而需要计算销项税额进而进行返纳(除不符合条件的追认适用免税或征税政策情形外),因此属于实质性的税额退还优惠政策。这里的“免”本质上不是免征增值税,而是“零”税率之意,因此,笔者认为不属于减免税额优惠,而是国际贸易普遍采用的税收让渡行为引起的退还,通俗地讲就是将增值税让渡给消费地征税,以利于本国或本地区的出口销售。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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