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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增值税新政学习笔记之无偿转让股票

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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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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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梳理一下2020年的税收新政。今年税收的新政,最重要的当然数抗击疫情的政策,《税海无涯苦做舟》已写过笔记,且政策于今年年末即将执行到期,故不再梳理。

     

    今天先来梳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40号公告)中关于无偿转让股票的政策: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意义上来说,无偿转让等同于捐赠,平常的理解,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在营改增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中,明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而股票属于金融商品,金融商品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属于销售服务,因此,如果按照36号文的一般逻辑,纳税人无偿捐赠股票,应当视同销售。视同销售需要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而在今年的40号公告中,对上述逻辑进行了颠覆。采用了一个全新的计税方法,举例如下:

    某公司A,2020年1月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万股,买入价10元/股。2020年10月将此股票一次性无偿转让给B公司,无偿转让时该股票市场价为12元。B公司2020年11月将该股票以每股15元的价格转让。计税(假设AB均为一般纳税人):

    A公司 (10-10)/1.06 *6% = 0

    B公司 (15-10)/1.06* 6% = 2830

    而如果我们按一般视同销售的思维,将A公司与B公司分别计税:

    A公司 (12-10)/1.06 *6% = 1132

    B公司 (15-12)/1.06* 6% = 1698

    A、B公司合计1132+1698 = 2830

    由此可见,基于扣除价格的连续性,两种计税方法只是纳税主体的变化,总的税额没有变化。而从纳税能力的角度来说,让B纳税显然更具合理性。我们把第一种算法可以视为一次计税,第二种方法视为两次计税。

     

    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同样是A以10元购入,B以15元卖出。两次计税与一次计税的政策效应是不一样的。

    情形1:

    A转让时的市场价低于买入价,比如8元(A、B均为一般纳税人)。

    两次计税政策效应:

    A公司 可将差价(8-10)的负差抵减当期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正差,如果不能抵减当期,可以向以后期结转,做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32  (2/1.06*6%)

      贷:投资收益   1132

    年末如果不能抵完,反向冲回。

    B公司 (15-8)/1.06* 6% =3962

     

    一次计税:

    A公司 0

    B公司 (15-10)/1.06* 6% = 2830

     

    情形2:

    A是一般纳税人,B是小规模纳税人,第一次转让时市场价12元

    两次计税计算

    A公司 (12-10)/1.06 *6% = 1132

    B公司 (15-12)/1.03* 3% = 874

    A、B公司合计1132+874 = 2006

    一次计税计算

    B公司(15-10)/1.03 *3% = 1456

    相比较两次交易,一次交易税负降低。

     

    情形3:

    A是小规模纳税人,B是一般纳税人,第一次转让时市场价12元

    两次交易计算

    A公司 (12-10)/1.03 *3% = 582

    B公司 (15-12)/1.06* 6% =1698

    A、B公司合计1132+874 = 2280

    一次交易计算

    B公司(15-10)/1.06 *6% = 2830

    相比较两次计算交易,一次交易计算税负提高

     

    情形4:

    A是企业,B是自然人,第一次转让时市场价12元

    两次交易计算A按2元的差价,区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计税。B自然人,不交税。

    一次交易计算的话,A、B均不交税。

     

    情形5:

    A是自然人,B是企业,第一次转让时市场价12元

    两次交易的情形下:

    A(12-10)不纳税,B就3万(15-12)的增值额,区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计税。

    一次交易的情形下:

    A不纳税,B就5万(15-10)的增值额,区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计税。

    PS:此处有疑问,本来前半段2万不属于应税行为,把它与后半段3万相加是否合适。

     

    我们无从得知,上述情形是否均在政策制定者的设计范围之内,但客观上来说,给纳税人留下了较大的筹划空间。而且,金融商品除了股票以外,还包括债券外汇、非货物期货等,那其他金融商品无偿转让的政策又如何呢?

     

    另外,40号公告的处理也客观上加大了税际之间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依然需要按照公开市场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价格进行纳税调增,这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

    税海无涯苦作舟

    作者
    • 税海无涯苦作舟 某省税务干部,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省财产行为税人才库成员、省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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