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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五年前认定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能处罚吗

李欣 / 2020-10-3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非正常户
  • 行政处罚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

    2020年10月的某天,老李到税务机关申请解除A公司非正常户认定。经查,A公司系2014年前认定的非正常户,在解非时,税务机关按照当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纳税人不服,认为《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A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前,已超过五年,应当不予处罚,直接解除。

    真的如此?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理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非正常户的税法本质。

    其一:非正常户只是一种纳税状态不是违法行为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合规使用发票、按期申报纳税、接受税务管理。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都能遵循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非正常户是相对于正常在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一种纳税状态。非正常户不是一种税收违法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中,既没有确认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没有对非正常纳税人设定相应罚则。

    其二:非正常户需要税务机关依法认定

    纳税人是否处于非正常户的状态,由税务机关依职权依法认定。在有关非正常户管理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1款已废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等均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其中,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才能认定为非正常户。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领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两证整合,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但却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对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个人,因其税务管理的不完整性,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其三:非正常户认定以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为前提

    非正常户的认定标准,在2020年初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而2020年3月1前非正常户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已废止)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2020年3月1日前后非正常户认定,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基本的纳税义务,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及时足额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是一种典型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也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其四:非正常户认定期间不免除纳税人申报义务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基本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只要未清税注销的,都应当依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确有困难无法申报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延期申报应当同时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因此,对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非正常户期间税法并未免除其纳税申报义务,也需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其未按规定申报的违法行为处于一种连续违法的状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号规定,纳税人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可以批量零申报。

    其五:连续性违法行为自行政处罚以行为终止时计算五年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的违法行为处于一种连续状态,直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才终止其违法行为,并据以确定违法行为终了之日,税务机关同时依照裁量基准给予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不超过5个年度。

    结论:

    综上,案例中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非正常户状态尽管是2014年前认定的,但其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一直连续到2020年10月,税务机关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符合税法规定。

    李欣凡人说税

    作者
    • 李欣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就职于安徽省安庆市地税局,从税23载,从未停止脚步。
      微信公众号:凡人小站 fanrenxiao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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