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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创新|冷星:数字纳税筹划的“奇点时刻”

冷星 /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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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纳税筹划
  • 数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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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未来五年,全球科技革命将进入叠加爆炸的历史新阶段。

    前言:北京时间10月6日,2020年诺贝尔物理学奖揭晓,获奖人是:德国天体物理学家Reinhard Genzel、美国天文学家Andrea Ghez和英国科学家Roger Penrose。

    今年的诺贝尔物理学奖被分为两半。其中一半颁发给Reinhard Genzel和Andrea Ghez,获奖原因“发现银河系中心的超大致密物体”。Genzel和Ghez发明了一种方法,可以透过巨大的星际气体和尘埃云层,直达银河系的中心。他们的开创性工作使天文学家能够对广义相对论及其最奇异的预测进行精确的验证,证明银河系中心有一个超大质量黑洞。

    另一半颁发给Roger Penrose,原因为“发现黑洞的形成是对广义相对论的稳定预测”。RogerPenrose提出了用以显示恒星如何坍塌形成黑洞的数学方法,证明了如果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正确,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在黑洞深处,隐藏着一个奇点,所有已知的自然规律都在这个奇点中停止。

    奇点(singularity?)是大爆炸宇宙论所说到的一个“点”,即“大爆炸”的起始点。奇点是一个密度无限大、时空曲率无限高、热量无限高、体积无限小的“点”。在宇宙未诞生之初,没有时间,没有空间,只有绝对真空。真空里面有真空零点能,真空零点能构成了奇点,奇点大爆炸生成了宇宙。

    9月8日,由中国贸促会主办,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等单位共同承办的“区块链+服务贸易与应用大会暨中国国际商会区块链创新服务产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京举行。会议围绕区块链技术的创新探索与产业应用落地等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著名经济学家、数字资产研究院院长,中国投资协会数字资产研究中心专家组组长朱嘉明在会议上发表《2021-2025年:进入新阶段的全球科技革命》(以下简称:《科技革命》)主题演讲。

    朱嘉明指出,我们过去对经济规律有相当的认识。例如,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所讲的技术市场经济规律。今天,需要认识科技规律。因为,科技规律不仅影响科技自身,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规律。世界正在进入经济主导科技向科技主导经济转型的新时代在这个时代,经济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竞争。现在,影响科技革命的是三个定律:

    摩尔定律。集成电路可以容纳的晶体管数目,每隔两年就会增加一倍的规律。

    梅特卡夫定律。网络的价值等于该网络内的节点数的平方,网络的价值与联网的用户数的平方成正比。

    幂指数定律。科学技术革命具有指数特征,而传统的社会、经济、法律,以及思维演进则是按照渐进的模式改变的。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法律和思维演进呈现非匀速改变,彼此差距会越拉越大。

    未来5年,科技革命对世界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影响很可能超过历史上的任何时期。而这种影响力,将集中在与“数据”相关的技术上,最终归结为数据经济,即数字经济。

    我在《数字纳税筹划的“魔法时代”》一文中表达过,传统纳税筹划无法长足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传统的纳税筹划发展动力是来源于税法本身,而税收法规只会越来越完善,税收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格,所以传统纳税筹划只会越做越难。纳税筹划想要实现超越发展,必须依靠科技的力量!

    根据“幂指数定律”,纳税筹划以依托“税法”为发展动力转向以依托“科技”为发展动力的临界点就是——纳税筹划的“奇点”。

    科学技术发展是以指数增长的,而传统经济与税收法规变革是以线性增长的,两者演进呈现非匀速改变,彼此差距会越拉越大。正如当前的数字经济迅猛发展,而基于传统经济的现行税收法规及税收征管体系则明显滞后。而要对“数字经济”征税,还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是否应对“数字经济”征税?

    从理论上讲,无论是何种商业模式,对于同样的应税项目应该征收相同的税收,这样才能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应收尽收,对“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应该征税,所得税要征,流转税也要征。若要“征税”,则需“依法征税”,那现行的税收法规体系是否适用于数字经济下的业务与交易?数字经济里最基本的经济活动单元是数字工厂。这个工厂可以很微小,小到只是一个智能合约,也可以很复杂,如类似蚂蚁金服等头部互联网数据公司。这个工厂,输入的生产要素是数据、是计算能力、是人的智慧和算法,输出的是各种数字化的商品。其中有一些数字商品具有金融的属性、资产的属性,这与传统经济的生产方式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OECD于2013年就发布了《BEPS行动计划》,把解决数字经济下的征税难题作为首要任务。目前,已形成了“两大支柱”方案及各自公开咨询报告,但最终方案并未形成。

    二是,如何对“数字经济”征税?

    数字经济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界定,税种及税目不清晰,因而税基的范围难以确定。课税对象明确是进行税基评估的前提,但由于网络经济的经营模式改变了产品原有的形态,传统的有形商品被以数字化的形式虚拟了以后进行传输与复制,这种情况使得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数字经济格局下,批量化、大额的交易被碎片化交易所替代,税务机关对交易过程难以追踪,这给确定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带来困难。此外,随着加密技术飞速发展,数字经济交易活动中,纳税人可利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

    数字经济的发展还会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产生影响,最明显的挑战是对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常设机构及其利润归属相关条款产生的影响,即使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类似的不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和税收利益分配问题。所以,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也是世界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税收主权。

    2020年9月29日,“2020中国绿公司年会”在海南举行,马云出席年会发表演讲时说:2020年应该说是一个转折之年,我和很多企业家探讨,发现大家或多或少都有点焦虑。其实谁都有焦虑,任何时代、任何企业、任何人都有焦虑,只是有的人敏感一些,有的人不敏感。在今天所有巨大的不确定当中,我认为数字化是确定的,数字化一定会全面改造所有的行业。未来十年,是传统行业推进数字化的最后十年。不是每家企业都要转型,但是每个企业都必须升级,完成数字化升级。直到今天,很遗憾的是,还有很多企业家依然在讲数字革命是一场危言耸听,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只是简单的工具。我想告诉大家,数字技术将重新定义生产制造,重新定义零售,重新定义技术,重新定义生产资料和一切,甚至很快这个技术将会引发全社会的所有生产关系的变革。

    “幂指数定律”告诉我们,科技发展领先于税法的发展是必然的趋势,所以相对于税收征管机关而言,数字经济给纳税人所带来的历史机遇远大于挑战!数字经济时代,依托于数字技术作为发展动力的纳税筹划,就是数字纳税筹划。我们纳税筹划人士应牢牢把握数字经济时代的“奇点时刻”,运用最前沿的数字技术,紧随数字产业的发展,做领先一步税法的研究,通过创造新的纳税模式,协助纳税人提前获取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红利”。

    后记:国庆节里,有朋友找我聊天。他问:你说数字纳税筹划正在逼近“奇点”,那我们现在该做些什么?

    我说:历史给人类最大的教训就是,人类从不从历史中吸取教训。当初工业革命或者技术变革的时候,都面临着否定、质疑和嘲笑,蒸汽机、火车、汽车、飞机、电脑、手机、互联网都曾面临无比相像的遭遇。税筹人不要与那些面对新生事物“看不见、瞧不起、搞不懂、跟不上”的人为伍,更不要与之争论。

    未来五年,全球科技革命将进入叠加爆炸的历史新阶段。税筹人要在数字纳税筹划“奇点大爆炸”来临之际,以开放的心态迅速学习数字技术知识,勇于拥抱未知与不确定,见证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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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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