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点对“累计预扣法”的不同看法
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018年第56号《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6号公告”)。“56号公告”明确:“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举个小例子:
王先生在A公司,2019年元月工资为7000元、2月为9000元、3月为8000元。王先生还有一家老小,每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经计算,2019年1-3月,王先生各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税为零。具体计算见下表:
问题与思考:
1、2019年3月份工资的个税不是仅跟2019年3月份的工资有关,而是与2019年1-3月份三个月的工资有关,即“累计预扣”。
言下之意是,当月工资个税是需经“累计”后,才能算出来,但即便是“累计”,也还只是一个“预扣”罢了,也不一定能逃得过“清缴”这一关。
2、若王先生2019年元月工资为9000元、2月为7000元、3月为8000元,那么王先生将有幸地在2019年元月被“预扣”上一笔个税。如果王先生2019年4-12月,每月均为8000元,那么王先生就只有被动地加入到年终个税汇算清缴大军了,并于2020年去享受“退税”了 。
延伸一下,2019年你公司计划要发一笔“大奖金”,为了减少税金被“占用”,该在年头发,还是该在尾发。若一定要在年头发,那又该怎么“合理化”操作?
3、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意思是说,“累计减除费用”只与“当年任职的本单位有关”,而与“当年曾任职的其他单位无关”!
如果王先生在2019年1-10月,在A公司工资均为4000元/月;11-12月,在B公司工资均为9000元/月。那么王先生势必又要在11-12月,要被B公司“预扣”代缴个税,而只能在2020年去等“退税”了。
各位看官,感觉如何?
总之,本堂主感觉是个税计算越来越麻烦了,而“累计预扣法”的本质,就是意图用每月的“小清缴”的小烦,代替年度“大清缴”的大烦。
而这个“伟大发明”,最终能否得偿所愿,也还是个未知数。
现在个税除了 “税率”以外,还多了个“预扣率”,且计算难度直逼企业所得税。个人感觉,以后要算准个人所得税比算准“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还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