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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创新|富兰克林式“税收困惑”与纳税筹划创新机遇

冷星 /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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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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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其实,生活中很多事情就是这样的,去质疑一件大家都已取得“共识”的事的想法本身就“错”了。

    前言:“我们面对的真实挑战,不是让数字经济顺应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而是让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全面适应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摘自王雍君的《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之中国的方略与评估》


    记得,在很多税收征管类与纳税筹划类文章的开头很多作者朋友都喜欢引用这句话——“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或是:“在这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以外,没有可以肯定的事。”

    “相传”这句话是被誉为资本主义精神的代表,十八世纪美国科学家和发明家,著名的政治家、外交家、哲学家、文学家和航海家以及美国独立战争的领袖——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说的。我这里之所以用“相传”二字,是因为我问过很多人,他们都说不清这句被“滥用”的税收名言,出自富兰克林的哪篇著作或是具体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说的。反正大家都说着说着、传着传着,就都相信是他——富兰克林“说”的了。

    其实,生活中很多事情就是这样的,去质疑一件大家都已取得“共识”的事的想法本身就“错”了。

     

    但今天我要说一件发生在富兰克林身上与税有关的事,这件事是确定的,是已被载入美国历史的大事。

    自1624年荷兰首次开征印花税后,欧美各国竞相效法,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1765年3月22日,英国议会通过了《印花税法案》,要对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各种印刷品征税(包括各种执照、许可证、契约、委托书、抵押证明、遗嘱、报纸、广告、日历和年鉴,甚至包括赌博玩的纸牌)。1765年9月的一天,代表殖民地在英国工作的富兰克林在费城的新家被人烧了,原因是有人说富兰克林在英国同意了英国征收印花税。这下英国和富兰克林方面都知道了殖民地的民意立场了。富兰克林一开始企图与英国政府达成某种妥协,但执政者置之不理。当他明白《印花税法案》将影响英美间的关系后,坚定地提出必须废除这一法案。

    1766年2月13日,富兰克林来到英国众议院论述废除《印花税法案》的理由。在长达4小时的时间里,面对着众议员富兰克林答复了174个问题。后来英国哲学家伯克描述了这场戏剧性的答辩,说那就像是一位大师在回答一群学生的提问。此后《印花税法案》被废除,富兰克林顷刻间便成为美国人民心中的英雄。

    看见没,就是这个“认为”税收与死亡一样是不可避免的、肯定的事的富兰克林,带头废除了印花税法案。

     

    247年后的2013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调查委员会公布了一份长达40页的报告,认为苹果公司利用美国税法漏洞逃税。

    5月21日,蒂姆·库克首次以苹果首席执行官的身份出席美国参议院听证会。他不仅回应了苹果设立爱尔兰子公司以避税数十亿元美元的指责,而且还回答了参议员们提出的与苹果公司相关的各种犀利问题。面对参议员提问,苹果的首席执行官从头到尾都保持着从容的微笑。在答辩中,库克语气坚定地说:“苹果子公司与规避美国税负无关。苹果赚得的每一块钱都纳过税,我们无需依赖于税务漏洞。”在书面证词的最后,库克还不忘强调:“苹果欢迎客观审视美国企业税制,它落后于数字时代的到来和日新月异的全球经济。

     

    众所周知,长久以来苹果、易贝、谷歌、亚马逊、脸书等互联网巨头采用“双重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结构,大张旗鼓地在欧洲“避税”。数字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数字企业在利润来源国没有物理存在,所以来源国和母国政府都不知道自己应不应该对这种跨国企业的业务征税,如果征,按何种税征?征多少?如果两国都征,显然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如果都不征,则两国都会损失巨额税收收入。此外,即使不考虑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国际税收规则,数字跨国企业还是可以利用转让定价规则来避税。

     

    回顾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十八世纪的美国政治家用“降维”思维,通过议院辩论的方式,废除了殖民地的印花税法;二十一世纪的美国企业家用“升维”思维,依靠时代科技的力量,摆脱了本国税法的监控。

    如果富兰克林穿越到当代,他定会产生“税收困惑”,凭什么这些在全世界赚了大钱的美国企业不在美国纳税?!原本肯定的税收变得不那么“肯定”了,原本不可能的“避税”也变成了不可否认的事实。

    这一切均源于技术进步与社会演化间产生的摩擦。以“非物理存在”为本质特征的新型数字化交易,会让习惯锚定“物理存在”征税的传统税收思维无法理。交易主体的模糊化、交易标的的电子化、交易过程的脱媒化、交易场景的虚拟化的数字经济,也让传统税制丝毫找不到征税的抓手。

     

    2020年第7期的《税务研究》刊登了王玺和刘萌的《“互联网+”背景下税收遵从的提高:挑战与对策》文章。该文对“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制度和征管技术造成冲击”问题的表述如下:伴随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异军突起,成为引领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甚至成为影响全球竞争格局的核心力量。数字经济时代,电子交易迅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不断涌现,给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和挑战。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以实体商业和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为制定基础,针对新媒体平台打赏、直播平台、网络借贷等新兴数字经济业态的征管规定存在空白,而新型交易模式具有纳税对象识别困难、课税对象难以确定、纳税行为易于隐藏、交易形式和支付方式多元化的特点,税务部门对数字经济时代税源的管理和监控能力较弱。因此,目前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税收征管技术的滞后,使得涉税事项的申报和税款的征收依赖于纳税人的自觉,而纳税主体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可能会通过隐瞒涉税信息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导致私利性不遵从,减少了税收收入,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彼之挑战,吾之机遇!


    数字经济的挑战无论对税收征管方,还是对普通纳税人,都是全新的,没有历史信息或他人经验可供借鉴。数字技术将全世界的征纳双方都拉到了同一历史起跑线上,相反纳税人较征管方有更接近用户、更熟悉流程,更先使用数字技术的天然优势。

    作为纳税筹划人员更应紧紧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深入到数字产业类企业中去,伴随其共同成长,熟悉其数字化的商业模式,积极研发与其配套的数字化的纳税模式,并努力探索以数字资产为筹划工具的数字纳税筹划道路,优质高效地将数字技术所蕴含的税收收益提取出来。在纳税筹划思维方面,税筹人员还要打破固有的财税思维定式,摈弃莫名的财税法规自我优越感,要敢于尝试用非财税手段解决当下的财税难题,要敢于向新兴技术要工具,要敢于向未来科技提要求。

    创新的纳税筹划研究就是要做领先于税法的创新研究,勇于领先于税法先行制定标准的、系统的、稳定的有利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纳税模式和纳税规则,主动为国家制定数字经济相关税收法规提供事实依据与参考数据,并最终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税制进化的驱动力量。

     

    后记:“综观世界经济发展变革史,税收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对经济模式转变给予支持性的回应,同时促进投资和商业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展。税制不应该也绝不能演化为阻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发展之藩篱。”

    ——摘自李蕊和李水军的《数字经济:中国税收制度何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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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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