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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创新|局中局,对喻某税筹受贿案的冷观点

冷星 /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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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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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案例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多重利益博弈的情况下,是不是委托了税务代理,纳税人就没有了刑事风险?对此应当深入分析。

    前言: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 

    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中国朦胧派诗人顾城的代表作《一代人》(注:该诗全文仅两句,共18个字,创作于1979年的北京,发表于《星星》1980年第3期,诗人时年仅23岁)


    最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2020)川0107刑初305号《喻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05号判决书”)火了。因为“305号判决书”中提到了“税务筹划”,又有“有期徒刑”等极具引导流量的字眼,所以网络上与此案相关的《野蛮“税务筹划”:筹划人受贿被判刑,纳税人补税331万》、《这样“税收筹划”最终被判刑》、《税收筹划不当被判刑》等等“警示类”文章呈霸屏之势,让你不想看都不行。

    对于这类文章的格调,我今天就不评价了,对于“305号判决书”的内容,本文就不赘述了。今天我要带领大家来翻一翻故纸头,说一点陈年往事。

    2013年4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一篇刘晓伟的《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偷税,刑事责任该由谁承担?》(以下简称:《谁承担》)的文章。出于职业敏感和猎奇心理,我在博客里也跟风也写了一篇《“一剑西来,天外飞仙”——某二次偷税企业的刑事责任转移》(以下简称:《天外飞仙》)的文章。

    请各位观众注意前方高能!

    往下我不再提及“喻某税筹受贿”和“305号判决书”半字,仅对《谁承担》和《天外飞仙》这两篇文章进行原引,敬请某些相关或无关人士不要对号入座,切记!切记!!

    《天外飞仙》节选:

    第一季:危机乍现

    话说,若干年前某税局对辖区内的某企业进行例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处理了一批积压材料,取得销售收入57万元(含税价),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导致少缴税款8万余元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二季:雪上加霜

    后经税局案审人员经查询往年稽查案卷发现:该企业5年内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且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当年应纳税额10%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移送标准,应予刑事立案追诉。检查人员整理了相关文书资料,准备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季:指点迷津

    检查期间,企业老板向税务机关报告:因曾受过税务处罚,所以近年来纳税申报事项均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每月涉税申报均经过事务所审核过后进行。同时,企业老板经律师咨询后认为:企业是因为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规造成了未缴或少缴税款,企业只需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受到处罚。如果企业不是偷税,那么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

    第四季:天外飞仙

    随后,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动找到了税务机关,说明该笔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责任在于税务代理人员的疏忽大意,愿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税局经过审理后,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明该笔业务的处理过失应由企业承担的证据,同时税务代理人又积极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自行举证说明责任在已,本着过错一次处罚的原则,决定对该税务师事务所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让企业补缴少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税务师事务所与企业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了处罚决定与处理决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谁承担》节选:

    本案例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多重利益博弈的情况下,是不是委托了税务代理,纳税人就没有了刑事风险对此应当深入分析。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由于税务代理的介入变得复杂化,税务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违法责任往往难以划分。在本案中,假设企业少缴税款的主要责任在纳税人,而非代理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该企业行为将被定性为偷税,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代理人三者的利益博弈过程中,根据收益大和损失最小的博弈原则,纳税人和代理人有可能捆在一起追求其共同利益的最大化,逃避刑事责任。

    税务代理人可能和纳税人达成协议,由税务代理人揽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这种做法最多是根据违法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而不用担心刑事责任;而如果纳税人揽下责任,则不仅要被处罚,还要负刑事责任,所以代理人的罚款可以由纳税人下年多支付些代理费来偿还,以求建立两者更长远的合作关系。

    税务机关在这种利益的博弈中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

    如果纳税人与代理人相互举证、相互推脱责任,税务机关则好办,可根据两者的证据决定应采信哪一方。但像本例,如果纳税人与代理人为了共同的利益,通过一方推脱责任、一方承认责任的方法来与税务机关博弈,税务机关实在是束手无策,税务代理人成了偷税行为的“挡箭牌”。

    好的,故事我就说到这里,相关文章我也引用到这里,对以上文章原文有兴趣的朋友,请劳驾网上自己去找。

    对于上面的故事,我还是我的那个观点:我不相信有人在做“筹划”……

     

    后记:“世界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就是看清生活的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

    ——摘自罗曼·罗兰的《米开朗基罗传》

    作者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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