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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的认识​要清晰

一叶税舟 /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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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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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与其他税收一样,都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征收的一种款项。

    税收,长期以来是具有一定的欺骗性的,总是被冠于道义的正义等,隐藏着最直接的索取的本质,以尽可能轻柔之手来拔去鹅毛。

    一、增值税纳税环节本质

    增值税与其他税收一样,都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征收的一种款项。

    增值税的另类是赋予价外税的定义,但实质上并没有背离税收的基本属性,区别仅仅在于给予了从总价款之上剥离出增值税税款,并进行独立核算。

    增值税价外税的核算剥离方式,势必要求给予销售者(纳税人)收取税款一个适当的理由,也就决定了其必须寻找一个为税收主体服务、代收的表象借口。就其实质,无所谓属于是代收增值税税款行为,本质上逃脱不了就是作为纳税人需要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更有意思的是,直接名其曰:销项税额,这也就揭示其实质就是销售者为纳税人。

    负税人本身就是一个虚幻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正常经营中所承担的税款都是以负担需要转嫁给客户,只有如此,才能赢利。当然,这里存在直接负税与间接负税等区别。

    二、专票虚开必有“妖”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是用于纳税人自身环节已经承担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作为扣减之后缴纳的核算依据。

    只要是全链条都是依规已经缴纳,并据此据实开具的,并不一定需要全力追究是否属于虚开,因为单纯从增值税来看,并未产生严重的后果。之所以要严厉追究虚开行为,主要是针对那些已经游离于“有缴才许扣”的闭环之外,也即实际没有缴纳的行为,因为他形成了整个链条中的缺口金额。

    居于这样的一种朴素认识,于是就出现了对虚开是否属于行为犯、目的犯及结果犯之争。无论如何争论,有一点是可能的:未导致增值税税款缺口的,其危害性比较小。当然,有许多时候也不尽然,必然闭环的虚开可以导致经营业绩的“美观”,进而可能是对上市市场的错误引导,揭起对“老实”股民的伤害。

    三、发票管理究竟怎么了

    随着税收征管方式、能力等进步和演变,发票管理办法越来越看起来是个理想主义者,被一层层毁的越来越不像样子了。当然,从其初衷来看,还是有点专业道理的,其最重要的内在思想是原则上全部开票(包括按照一定规则进行汇总开票等)、一般性生产经营行为全部纳入发票管理。但现实是大量的不开票出现,且越演越烈,直至允许无票免税、无票核定等,无视了发票管理办法的存在,或者说办法修改的滞后。

    以票管税渐行渐远,数字管税会越来越被强调。其实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大根本性改变,都是一种税收征收管理的载体而已,终究是不可能偏离“基础决定成败”的基本轨道。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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