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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创新|“慈善”下的纳税筹划思维

冷星 /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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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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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前言:在写过《对莆田系捐赠“避税”案的冷思考》之后,“京非”的龙律师找到我,叫我录一期系列网课。我欣然答应。

    现将该系列网课第三小节的部分音频翻录成文字以飨读者。

     

    2018年7月中国的投资界、金融圈发生了一件大事!

    2018年7月4日下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发布讣告称: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董事长王健,在法国公务考察时意外跌落导致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地时间2018年7月3日不幸离世,享年57岁。

    与此同时,海航集团官网整体变为灰色。

    2017年7月24日晚,海航集团向所有员工发布一份公开信,披露了集团股权结构详情,包括自然人持股名单、持股比例、捐赠理念、捐赠计划等。

    根据公开信,分别设立在境内外的慈航基金会合计持股52.25%,其中设在境外的Hainan Cihang Charity Foundation Inc.持股29.5%,设在境内的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持股22.75%;另外12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47.5%,全部为集团创始人和高管,其中陈峰与王健均持股14.98%;剩余0.25%的股份由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公开信还表示,基于所有股东的个人承诺——在离职或离世时向基金会捐赠其所有股份,基金会在海航集团的持股比例会继续增加。

    最终,万亿海航集团将尽归慈善机构持有。

    (往下是对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集团架构及“海航捐赠慈航”事件的全面分析。此处暂略约1万字。)

     

    1913年设立的洛克菲勒基金会开创了现代美国基金会模式,影响了全世界,成为洛克菲勒家族慈善彻底走向现代慈善最重要的标志。

    近现代美国,还有像卡耐基、福特、巴菲特、盖茨、扎克伯格等大佬,都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基金会。

    中国香港有李嘉诚的李嘉诚基金会,中国台湾有王永庆的长庚慈善基金会。在内地,则有曹德旺的河仁基金会和陈发树的新华都慈善基金等等。

    (往下是对以上现象的综合评述与猜想分析。此处暂略约5000字。)

    小洛克菲勒说:像商业一样经营管理慈善。

    邵逸夫也说:慈善家是企业家最高的境界。

    ……

    那为什么有钱人喜欢用股权捐赠自己的基金会

    目前网上主流答案有五个,总体如下:

    1、慈善;

    2、债务隔离防火墙;

    3、家族后代控制权;

    4、现代企业股权架构;

    5、“抵”税……

    前面四个我就不说了,大家自己网上去查,这些东西和领域不是我的专长,也不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重点。

    这里我只说一下第5点——“抵”税。

    注意哟,我说的是“抵”税——不是“避”税!是“抵”税,捐赠的本质是起到“抵减应税所得额”的效果,是捐出去的那部分钱,可所得税前扣除罢了。没有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最后是不支出的。其功能类似于购置固定资产一样,起到的只是“税收挡板”的作用。企业和个人不可能因为捐赠,而最后“挣钱”的。除非你是“陈光标”——标哥。

    当然,有人还说可以避“遗产税”,作为一个纳税筹划实务专家,当然要有前瞻性,但更要务实,所以今天我们暂不讨论“遗产税”的问题。我想到了真正的征收“遗产税”那天,我相信我还会有更棒的方案给大家。

    就纳税筹划而言,我从未说过捐赠不是“纳税筹划工具”,但我要说,捐赠肯定不是我“首选”的纳税筹划工具。毕竟我个人主张商人、艺人最好不要将自己的资产捐到自己的基金会去做慈善,既然是做慈善最好做“彻底”一点,不让外人有“瓜田李下”的感觉。

    即使捐赠是纳税筹划工具,那它也是一把钝刀,需要仔细打磨后才能“用”!

    好的,分享时间结束,我们现在进入《纳税筹划思维实验室》。

    (友情提示:以下案例情节纯属虚构,请广大纳税人不要对号入座。本案例仅供学术研讨使用,不是实例,更不是方案,仅供学员培养和训练纳税筹划思维使用,故请非专业人士和二把刀专家不要轻易模仿,否则后果自负。)

     

    政策条件:

    1、《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案例假设:

    话说,有一个集团的母公司当年会计利润10亿元。

    子公司当年却经营亏损5000万元,同时子公司自己的投资项目也不好。子公司对S公司初始投资5000万元,但该S公司资不抵债严重亏损净值为零。现子公司向母公司请求补充1亿元作为营运资金。

    母公司以1亿元向子公司收购S公司股权。收购完成后,母公司以1亿元的历史成本价将S公司股权捐赠给母公司发起设立的公益基金会。

    ……

    好的,往下是讨论时间,大家发言先,我去喝口水……

    (往下是学员们的讨论,七嘴八舌、乱七八糟。此处略去很多字。)

    好了时间到了,讨论结束,我们今天的分享和研讨就到这里。

    下次,再会!

    (注:本文作者冷星系湖北武汉人,本文完成于作者“自我隔离”第二十三天。)

    作者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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