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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号公告"与税局的"税收筹划"

冷星 /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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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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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其实,单就技术手段而言,“税收筹划”与“纳税筹划”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方向不同!

    今早,在地铁上收到朋友圈转发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74号公告)(扫描版,以下简称:“74号公告”)。

    随后,只见“74号公告”在各大朋友圈、公众号上,刷屏、刷屏、刷屏……

    朋友问我,你对“74号公告”有什么看法?

    我说:不予置评。

    朋友问:那你不觉得“74号公告”有些地方不合理吗?

    我说:借一位业界大咖的原话“其实,规范性文件有争议有问题的地方可能多了去了,不合理也是合理”。

    但朋友不死心,仍追问:那你对“74号公告”有什么“税收筹划”方面的建议呢?

    我说:这个问题太好了!“74号公告”本身就是“税收筹划”。

    朋友当即,晕倒……

    我为什么这样说呢?

    按我的“纳税筹划创新”理论:

    税收筹划是税务机关凭借税法及相关法律赋予的征收管理权,通过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优化税收征管手段,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实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自主经营权,利用创新的商业模式,通过纳税模式的创新,在创造最大化的商业价值过程中,实现税负比最优。

    税务筹划则包括了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

    按以上“理论”,我个人认为《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74号公告)就是税务机关所做的一个标准的“税收筹划”。

    (理由与推论暂略,请各位看官自行脑补完成)

    “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的根本区别就是它们的主体不一样,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一组矛盾。

    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地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手段,而纳税人也一直都在探索税负最优的纳税模式。

    其实,单就技术手段而言,“税收筹划”与“纳税筹划”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方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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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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