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扶贫捐赠税收优惠不同税种间的异同要清楚

李欣 / 2019-04-2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扶贫
  • 捐赠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9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连续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和《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同时对纳税人扶贫货物捐赠予以免征增值税,支持脱贫攻坚。

    在实务中,因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的不同,纳税人扶贫捐赠行为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异同。

    一是税收优惠对象存在差异。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的,是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组织。而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的对象限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是扶贫捐赠方式要求不同。可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只能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对外捐赠,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免征增值税的扶贫捐赠,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也可以是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直接捐赠的,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据实扣除扶贫捐赠支出。

    三是扶贫捐赠标的不同。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既可以是商品、货物,也可以是资产和服务,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只能是纳税人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四是政策适用期限一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仍然可以继续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对于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超过年度利润12%未扣除的部分),可予以扣除;当年已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不再予以调整。

    五是免征增值税可追溯退库。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后已征收入库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六是“目标脱贫地区”一致。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各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由当地扶贫办公室明确。

    李欣凡人说税

    作者
    • 李欣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就职于安徽省安庆市地税局,从税23载,从未停止脚步。
      微信公众号:凡人小站 fanrenxiaozhan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