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书|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政策之所得来源地(35号公告学习笔记二)
上次小编的笔记中梳理了一些概念并将35号公告的结构抄列了一遍,今天一起来学习正文的内容。
所得来源地
由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境内所得负纳税义务,因此,需要确定所得来源地来界定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边界。35号公告第一块内容就是明确所得来源地,不过正如小编昨天吐槽的,公告中的表述影响了对其含义的理解,小编用自己的顺序以及语言进行重述。
稿酬
只要是境内单位支付的稿酬,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举例来说,比尔盖茨写过一本书《未来之路》,中文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尽管比尔盖茨没有在中国居住,但北京大学出版社支付给盖茨的稿酬属于盖茨作为中国无住所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所得。
董监事及公司高管取得报酬
在境内居民企业单位任董监事及高管的,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职,境内企业支付给其的报酬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这个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任职的单位是境内居民企业。
2、报酬的形式不拘。从税目上区分,可能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从具体形态上可能有月工资、数月奖金、股权激励等。
3、高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举例来说:华侨陈先生在一家上海公司担任设计总监一职,但其长期在香港生活并履职,其工作任务完全在境外完成,陈先生属于大陆非居民个人,其取得的上海公司的报酬属于境内所得
工资薪金
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境内所得。
这个概念需要注意:
1、境内工作期间是指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要注意与居住天数相区别。
2、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要注意与居住天数判断标准中不足24小时相区别。
3、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
数月奖金及股权激励在税目上来说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为什么要单独列出来说呢?还是因为要区分境内境外所得。
1、按上述工资薪金口径确定所得来源地的,境内履职收到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下同),数月奖金中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作为境内所得。
2、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3、具体计算方法为: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数月奖金。
举例来说,朴先生7月1日至31日在中国工作,8月1日至31日在韩国工作,不考虑出入境当天居留不足24小时的因素,9月1日在韩国取得7-8月两个月的奖金人民币1万元,则其5000元奖金为中国境内所得。
如果朴先生7月1日至31日在韩国工作,8月1日至31日在中国工作,不考虑出入境当天居留不足24小时的因素,9月1日在中国取得7-8月两个月的奖金人民币1万元,则其5000元奖金为中国境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