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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三个硬伤

冷星 /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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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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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上三条,立贴存照,且看个税条例最终将如何修订!

    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有5天了,距征求意见结束时间也只有10天了。是的,只有15天的征求意见时间,大家是否觉得这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相对于这个关系到你我他的“大法”来讲是不是有点短呢?

    好了,关于征求意见时间的问题,我们这里就不再讨论了,但就在这短短5天之间,各位业界财税大咖,也给纷纷亮出了自己的“意见”,有些意见的“质量”还非常高。我挑选了三个“硬”意见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与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征税范围相冲突

    《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个人将财产用于捐赠、赞助他人,明显不属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明的“九项应税所得”的任何一项

    二、《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与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计算口径表述不一致

    《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关于“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的表述明显不一致。

    三、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在“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存在明显不公平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何以取得经营所得要比取得综合所得要少扣“专项附加扣除”,这一重要项目呢?难道个体户、合伙人就不需要教育、住房、医疗和赡养老人吗?这难道不是明显的不公平吗?

    但我为什么又说这三个“硬”意见,是《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三个硬伤呢?原因有二:

    一是,以上三组《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条款与其对应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条款存在明显的“不适”;

    二是,虽然存在明显的“不适”,但无论是《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其对应条款层面上的改动空间又极小。

    以上三条,立贴存照,且看个税条例最终将如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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