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三个硬伤
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有5天了,距征求意见结束时间也只有10天了。是的,只有15天的征求意见时间,大家是否觉得这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相对于这个关系到你我他的“大法”来讲是不是有点短呢?
好了,关于征求意见时间的问题,我们这里就不再讨论了,但就在这短短5天之间,各位业界财税大咖,也给纷纷亮出了自己的“意见”,有些意见的“质量”还非常高。我挑选了三个“硬”意见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与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征税范围相冲突
《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个人将财产用于捐赠、赞助他人,明显不属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明的“九项应税所得”的任何一项。
二、《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与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计算口径表述不一致
《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关于“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的表述明显不一致。
三、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在“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存在明显不公平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何以取得经营所得要比取得综合所得要少扣“专项附加扣除”,这一重要项目呢?难道个体户、合伙人就不需要教育、住房、医疗和赡养老人吗?这难道不是明显的不公平吗?
但我为什么又说这三个“硬”意见,是《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三个硬伤呢?原因有二:
一是,以上三组《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条款与其对应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条款存在明显的“不适”;
二是,虽然存在明显的“不适”,但无论是《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其对应条款层面上的改动空间又极小。
以上三条,立贴存照,且看个税条例最终将如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