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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赠与房产要交个税吗

冷星 /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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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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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问题是,这超越了《宪法》和《个税法》。

    今晚,注定又是个不眠之夜了。

    但是,这话要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条例说明”)说起。

    “条例说明”开宗明义“:为落实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需要相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明确细化相关制度规定和征管措施,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现将实施条例的修订情况说明如下”。“条例说明”的第二条“(三)完善应税所得范围。二是,增加视同转让财产的规定。与现行政策相衔接,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对转让方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第十六条)”。而这里的“第十六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即:“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条例说明”可知对“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是本次《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究其理由,无非是为了防止税基侵蚀,堵塞税收漏洞,打击逃税避税行为之类。

    关于“捐赠”《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有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转让财产所得”《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那重点来了,这里请注意转让财产”不等于“转让财产所得,即不是每个/次“转让财产”都会产生“转让财产所得”的,比如捐赠,捐赠就是“没有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的财产转让行为”。

    关于“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第六条有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那么个人对既非“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也非“对公益慈善事业”的“财产捐赠”,又该怎么办呢?那有人定会站出来说,《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不是写得明白儿的吗?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呗!

    真是这样理解吗?

    蓝敏老师公众号推送了一篇《第16条的违宪问题!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分析》,解决了我的疑问。

    文章中蓝老师认为:捐赠、赞助行为是单向价值转移过程,并不存在所得,所以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征税范围。对公民个人的捐赠、赞助行为征个人所得税,超越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违反了《宪法》第56条,公民的纳税义务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能由法规来规定的原则。这个《条例征求意见稿》却规定,把本来不存在所得的捐赠、赞助,视同为“财产转让所得”行为征税,这不是对“所得”的细化,而是新增了一个征税的对象。什么是“视同”,即本身不是所得,但强制将其理解为所得。这并非对法定所得的解释行为,而是增加其它征税对象的行为。规定对公民个人征税,国务院法规没有这个效力。《个人所得税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据此法定授权,条例只能根据法律,而不能超越法律。

    好了,看到这里,我第一时间向蓝老师留言提问:捐赠与赠送有区别吗?个人向个人赠送房产,该不交个税?要交,又该谁交?

    蓝老师当即回复:本质上没有区别,还有一个“等”字,所以,把赠送理解为16条的行为,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这超越了《宪法》和《个税法》。

    是的,我心中的答案印证了,只是我没有蓝老师的魄力!

    最后,我留言:认真向蓝老师学习!

    众所周知,《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即倍受争议的“十一项其他所得”之一的“受赠房屋缴纳个税”条款已被新《个税法》完全剔除掉了。为什么会被剔除?因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原《个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受赠所得需要征缴个人所得税,但原《个税法》第二条将这部分是否征纳个人所得税的权限授权给国务院财政部门,违反了《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的相关规定。(注:引自《华税:个人无偿受赠房产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这样一来,新《个税法》下,就房产赠与这一涉税事项而言,可以明确的是,受赠方暂时不用纳税了,但赠送方需按《个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的规定来交税。

    除非,除非也按蓝老师文章最后说的,需人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否则就会出现违宪问题……

    然而,我们还必须关注到,“第十六条”明确“个人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这个“第十六条”不作修改,那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就必须对视同征税“财产”的范围有细致且明确的“另行规定”。否则,若“赠与财产,赠送方要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理解”成立的话,那么一系列类似问题将如涛涛江水奔涌而至:.

    1、我送朋友一辆价值20万的小汽车要交个税吗?

    2、我送朋友的小儿子一个价值200元的小汽车模型要交个税吗?

    3、一个小伙子送女朋友一枚2万元的订婚钻戒要交个税吗?

    4、网友之间娱乐性质的互相发2元的小额的红包要交个税吗?

    还有……

    唉,不想了,又是凌晨两点了,明天还有课要备,洗洗,睡了吧……

    作者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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