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18年6-7月)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18年6-7月)
一、2018年部分行业可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对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和电网企业,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各省区市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度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进行公告。
四、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再享车船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自2018年7月10日起对节能汽车(符合标准的乘用车和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等符合技术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和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2018年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38号,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十九批)。
五、国家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和纳税申报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六、2018年起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可限额税前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各项资料。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同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八、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减半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范围和口径确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
九、科创成果转化个人现金奖励享受减半计征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对7月1日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5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追溯适用。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进一步明确相关征管问题,贯彻落实58号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规范科创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要求。
十、国家税务总局再度明确营改增后七项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明确七项增值税征管问题:一是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是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四是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五是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六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能够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七是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新发票监制章式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自2018年7月5日起,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十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4号),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十批)和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四批)。自2018年8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可依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再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修改部分税务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自2018年7月5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银行账号时,使用修改后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分别使用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审议通过的《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调整了19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对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清理并审议通过的《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共全文废止了37项税收规范性文件,13项税收规范性文件失效废止了部分条款。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就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后有关事项进行公告。一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二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三是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是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五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六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七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规范优化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时,对同时满足“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主动申领发票,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三个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并就纳税人无法取得合法扣除凭证规定了补救措施。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明确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并就“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保障”等三个方面十八项工作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外部协调、做好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等四项工作要求。
二十一、十一个部门联合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其中涉及税收政策包括: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享受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适时研究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