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犯强迫症的新法规
范范又有一个月没有提笔了,但还没到忘字的份上。最近金融圈的日子不好过,好项目越来越牛气,好不容易争取到份额又没有钱来跟进,随便吹吹牛都得上税,全员募资、全员退出成了最后的两根稻草,就看谁能够闻到最后的稻香了。
来看看税务口,倒是喜事要事不断,国地税合并省级税务机关挂牌,名字都相当响亮,打开朋友圈满屏的美图,范范费了很多流量把图片统统浏览一番,喜悦之情溢于言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闻一经曝出,朋友圈瞬间被燃爆,自媒体更是疯狂跟进,一篇篇美文如同埋伏许久的雄鹰划过你我的指尖,顿感信息爆炸的力量何其强大。
新闻归新闻,毕竟还没有落地,讨论再多也只是讨论。最近一则让税务界人士等待良久的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横空出世,堪称精彩绝伦,解决了很多实务困扰的问题,最直接的疗效就是,再也不用唾沫横飞、嗓子眼冒着青烟跟人掰扯上位法下位法的适用问题,着实节省了很多口水,水乃生命之源啊,挽救了多少生命。
关于这则新规的解读文件也是百家争鸣,范范趁着假期也仔细学习了一番,收获良多,但反复读文件并理解时,有两处字眼却不经意间挑逗范范的神经,不由得犯起了强迫症。
原文中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反复读上一段3遍,有两个字太刺眼,对,你答对了,劳务,把这两个字抠出来再仔细读一读,再结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法知识再琢磨琢磨,艾玛,有新发现啊。
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纳尼,增值税里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啊,如果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提到的劳务与增值税概念相同,那你让服务业情何以堪哪。
可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的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如果再琢磨一下第十一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有关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劳务特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好吧,企业所得税法里的劳务概念比增值税的要宽泛,可是一句增值税应税劳务让大家不知所措了,这里的劳务到底是哪一类?默默思念静静3秒钟,让强迫症的忧伤慢慢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