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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新增M级变成五级,五个问题需要厘清

一叶税舟 / 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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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信用等级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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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新规定,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该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并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形成纳税信用评价的基本政策。

    一、纳税信用管理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到新的8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信用管理适用对象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原规定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8号公告明确增加了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二、哪些纳税人依然不参与本期评价?

    8号公告新增的M级纳税信用范围,主要是针对40号公告中不参加评价企业的重新评价以及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范围。因此,调整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依然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4.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归纳一下,就是有涉案情形在身,尚未有明确结论,难以评价的情形,以及兜底的条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因上述三种情形发生解除的,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三、纳税信用评价采用什么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价的方式:采取百分制下的扣分方式,即对于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的计分规则,给予以系统自动计分为的判断。主要是对纳税人没有或者不能很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给予的扣分,有点类似于驾驶员的驾驶证扣分。

    2.直接判级方式: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纳税人只要发生这些情形之一的,就不再考虑其他评价,直接判定级别。目前,主要是针对D级情形,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

    四、分级的基本情况

    1.评价的分类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纳税人为A级;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包括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为M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纳税人为B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纳税人为C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纳税人为D级。

    2.直接判定为M级的情形

    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通俗地讲,就是新开设的企业按照规定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第一个办税自然年度内。

    3.直接判定为D级的情形

    纳税人只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被判定为D级纳税人,后果比较严重,比如许多税收优惠政策都与纳税信用等级相挂钩,资源综合利用和残疾人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中都明确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就不得享受。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非正常户记录和D级纳税信用记录后,对于后期举办的企业有比较重大的影响!

    五、哪些特殊情形不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由于下列情形造成的结果,不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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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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