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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票税|施工企业“甲供工程”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李志远 / 20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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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甲供工程的税务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文件将发包方自行采购的范围界定在“设备、材料、动力”之内,也就是说,发包方提供“设备、材料、动力”以外的物资,不属于甲供工程。同时,对于发包方所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的金额和数量没有做出任何限制。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甲供工程的会计处理

    对于甲供工程涉及的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到底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甲供工程中,发包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和动力,应该作为发包方的工程物资,依据采购发票计入发包方的存货核算,最终形成发包方建设工程的成本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取得的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不属于施工方的资产,不计入施工企业的存货、成本价值。也就是说,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最终既不形成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也不构成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三、甲供工程的发票开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还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可以按照“总分包差额“纳税,但按规定可以全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总之,不论是否存在工程分包,也不论采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施工企业均应该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发包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施工企业还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管开具哪一类发票,发票金额都不应该包括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的金额。

    四、甲供工程的案例解析

    案例: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建工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含税总价款为8000万元,其中工程中所用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物资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乙方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成本52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10万元。假设乙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从增值税缴纳来看,由于甲供材料物资不属于乙方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从会计核算来看,甲供材料物资也不应该作为乙方的存货、成本费用核算,乙方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中也不应包括这部分价值。同时,乙方以6000万元为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甲方采购水泥、混凝土和钢材后,根据取得发票将这些存货作为“工程物资”来核算。将这些物资发送给施工方后,将其从“工程物资”科目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此部分价值连同乙方开具来的建筑服务发票上的金额,共同形成甲方建设工程的成本。

    上述案例乙方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工程发生各种成本费用支出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5710万元

    2.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2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8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万元

    3.与甲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借:银行存款        6660万元

      贷:工程结算                         6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万元

    4.工程项目结束,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6000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800万元

            ——合同成本5200万元

    没有采用《建造合同》准则时,乙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工程发生各种成本费用支出时:

    借:工程施工                         5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5710万元

    2.与甲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66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万元

    3.结转工程施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200万元

      贷:工程施工           5200万元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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