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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通则】单位1000元以上的采购支出不能支付现金?

徐英明 /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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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管理
  • 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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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由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颁布较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2011年1月8日国务院颁布第588号令对该条例中第三章法律责任部分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进行废止。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不再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由于1000元结算起点未作调整,因此,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

    为什么单位的吴会计说1000元以上的采购支出不能用现金支付?

    根据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依据第五条,企业只有符合上述八中情况才可以支付现金,吴会计主要依据了其中第(七)种情况。

    由于该暂行条例颁布于9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2011年1月8日国务院颁布第588号令对该条例中第三章法律责任部分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进行废止。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不再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由于1000元结算起点未作调整,因此,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

    国务院令第58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20.删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
    • 徐英明 高级会计师,高级融资租赁管理师,多年来从事企业财务信息化方面的研究,先后在会计流程再造、集团全面预算、标准成本、集团化财务建设等方面拥有独特见解,对制造业ERP实施拥有丰富实战经验。先后在《中国会计电算化》、《中国总会计师》、《会计之友》和《中国会计报》等期刊和报纸上发表实用性强的文章近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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