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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私车公用”车辆修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李志远 /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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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理费
  • 私车公用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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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和使用权有关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与车本身所有权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因为是租不租都会发生,作为不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先看几则税务机关对相关问题的答复

    问: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取得的油费发票所提示的金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以税前扣除。 (安徽国税)

    问:租入汽车的修理费能抵扣吗?

    答: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明确部分政策口径的通知》(甬国税货便函[2017]6号 )第三条规定:“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如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宁波国税)

    天津国税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除外)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有关交通运输工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因此,企业租入个人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上述文件在对“私车公用”的处理上主首先要看是否有租赁合同或协议。

    对于正常的租赁业务,比如从租车公司租车,相关的使用费用是由承租人承担的。因此,一般要求必须有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与车的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才可以扣除;同时,与车本身所有权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因为是租不租都会发生,作为不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当然,对于维修费是属于哪一类,一般规定属于和使用权有关的费用,但也有税务机关认为属于和所有权有关的费用。

    另外,按照天津市的要求,还要看出租方是否具备资格。如果出租方不是企业或有营运资质的个人,将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因此不允许企业扣除相关费用。

    远见财税李志远认为,和使用权有关的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应该允许抵扣。签订企业和个人签订零租金的“私车公用”合同,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14条的规定,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个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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