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见财税】对20日颁布的2017年第11号公告解析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远见财税李志远:营改增后这种行为到底按照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原则处理,一直备受争议。这次文件明确为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纳税,既终结了之前的争议现状,也继承了原来营业税时期对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处理原则。下图为201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对混合销售的答复,显然和11号文件还是有差异的。】

【远见财税李志远:11号文件颁布之后,在总分包差额预缴和纳税时,建筑安装服务部分顺理成章可以从总包方的合同价款和价外费用中作为分包款扣除。同时,这种建筑服务如果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也应该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货物部分可以看作是甲方直接采购的,然后再提供给施工单位。】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远见财税李志远:这一政策避免了集团公司和下属机构之间再把它做成总分包或转包方式,实现所谓价值链的完整。从某些角度看,政策的改变使得规定更加合理、务实。一直有财务人员提出,在总公司签合同、下属机构负责施工的这种业务中,能否就视同总公司签的合同未执行,而下属机构未签合同却干了工程。现在的政策,好像也可以这么看】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远见财税李志远:这个和分析第一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道理是一样的。同时这个政策比第一条更宽松,因为销售的电梯不管是自产,还是外购的,都可以分别按照销售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计税,我理解是这样的。按照这个政策,我认为EPC总承包业务也应该按照兼营业务处理,可惜在文件中没有一并明确。】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远见财税李志远:又给了某些已缴营业税而未开票的人补开发票的机会】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远见财税李志远: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越来越多,其他还包括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远见财税李志远: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的发票,才是360天内认证,而且不是365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远见财税李志远:6月1日开票的事、7月1日及以后的发票认证的事,月月都有好事】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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