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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习】一个建筑业老项目的判断

李志远 / 201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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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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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该纳税人在办理简易征收备案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按照承包合同上的开工时期进行备案是符合规定的,不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体现的开工时间的影响

    问:建安纳税人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还未审批的情况下已经按照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做了简易征收备案。之后审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时间是5月1日以后的,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简易征收?是否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该纳税人在办理简易征收备案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按照承包合同上的开工时期进行备案是符合规定的,不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体现的开工时间的影响,可以继续适用简易征收且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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