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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厂房5月1日后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一叶税舟 / 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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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发票相关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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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实际是在5月1日之前已经符合取得的条件,只是采用延期开票的方法在之后取得发票或者故意让对方延期开票的,就不可以抵扣。

    网友提问:

    请问生产型一般纳税企业委托建筑公司承建厂房及办公楼,完工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生产型一般纳税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

    如果你们企业的厂房及办公楼按规定条件确实属于是2016年5月1日后竣工并符合取得的条件的,可以按照分两年抵扣的办法抵扣。但如果实际是在5月1日之前已经符合取得的条件,只是采用延期开票的方法在之后取得发票或者故意让对方延期开票的,就不可以抵扣。根据描述,属于之前完工的,应当不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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