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图看懂政府补助和不征税收入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资金分类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将不征税收入从货币资金扩大到了非货币性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口径趋同。
政策依据:《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二、不征税收入的内容及规定
不征税收入的归纳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提“价外费用”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解释: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