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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图看懂政府补助和不征税收入

三尺冰 / 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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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补助
  • 不征税收入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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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政府补助和其他政府利益输送关系

    财政资金分类表

    财政资金分类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将不征税收入从货币资金扩大到了非货币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口径趋同。

    政策依据:《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二、不征税收入的内容及规定

    不征税收入的归纳

    不征税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提“价外费用”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解释: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三尺冰

    作者
    • 三尺冰 经济学博士、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微信公众号:三尺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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