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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修订无形资产范围,一举多得

三尺冰 / 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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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无形资产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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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最新“营改增”政策对无形资产外延的更新充实,着实是一大“亮点”。在此之前,《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第149号)中的“无形资产”仅列举了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六类,远远不能涵盖现代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无形资产类型,导致人们对无形资产认知模糊,时常出现征纳分歧,更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而《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5号)和《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又规定: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前后矛盾,文件打架,让广大税务干部、财税工作者一头雾水,不知所措。

    2006年春节晚会上两只大熊猫“团团”、“圆圆”的名字被公布后,先后共有16个域名分别被注册为“团团.”、“圆圆.”等,每一个域名的最低拍卖价都达数十万元。拍卖网络域名是否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税?《中国税务报》有篇文章分析,应按转让商誉缴营业税。而商誉属于不可辨认资产,其基本特征就是不能离开企业单独存在,其价值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时才能得以体现。税收立法的不足,很容易让人“生搬硬套”、“以鹿为马”。

    人们津津乐道的天价球员转会费、飞行员转会费,是否需要交纳流转税,以及属于什么税目、适用多少税率?浙江省地税局曾规定,各类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转会费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浙江省地税局的作法无可非议,但我们也看到,税法条款的陈旧,导致大量税源流失,令人惋惜;税收未能充分发挥经济指挥棒作用,令人失望。

    “营改增”在收官之时,对无形资产作出了与时俱进的更新,不仅解决了长期悬而未决的税收政策难题,拓宽了税基,也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链条,可谓一举多得!

    作者
    • 三尺冰 经济学博士、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微信公众号:三尺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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