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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创新|对税收优惠的再认识与“优惠黑洞”的新考量

冷星 / 201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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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优惠
  • 纳税创新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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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某些时候“放弃”税收优惠才是真正的纳税筹划

    问:冷老师,你说在某些时候“放弃”税收优惠才是真正的纳税筹划,同时还说要善于发现税收优惠“黑洞”进行纳税创新,不是很明白,能否分别举个例子?

    答:好的,这是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很多体制内的专家常说,你们纳税人不要一天到晚总想着投机取巧,你们能将国家给你们的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就是最好的筹划!

    不可否认,企业选用税收优惠的初衷和国家制定优惠政策的导向是一致的,但我们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情况下“初衷”和“导向”,并不一定与“实际的结果”保持一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行业整体减负”,并不等于“每个企业减负”。作为企业层面的上“纳税筹划”,恰恰是具体的、微观的,具体到某个“纳税筹划”方案来说,它肯定是以降低税负和减少税金净流出为最终目的。也就是说我们在选用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考虑到它是否最终能给企业带来税收收益。“税收优惠”作为一种常用的纳税筹划技术工具,它经历了三阶段的“演进”过程。

    一是,“享用”优惠政策阶段。

    具体表现为,纳税人密切关注国家财经动向和税政变化,对税收优惠政策“嗅觉”灵敏,能快速学习,并迅速领会政策意图,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完善账务处理,积极报备资料,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红利。

    二是,“套用”优惠政策阶段。

    虽然,多数优惠政策均设有不同程度的“门槛”的,但对于某些“爱拼才会赢”的纳税人,不惜改照换证、迁址移区、注销新设、减人增员、增资减债、调节营收等等手段,通过“完善”自身条件,削足适履以求“合法”减税

    三是,“慎用”优惠政策阶段。

    上面说了,“税收优惠”与“纳税筹划”的出发点一致,但最终结果并不相同,促使它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微妙的“竞合”关系,而这种特殊关系中包含着纳税人与国家的“合作博弈”关系。这时,纳税人应审慎选用优惠政策,在必要时应考虑“放弃”部分优惠政策。

    例如:某科技公司2015年度取得财政拨入资金100万元用于项目研发(符合加计扣除政策),项目研发成本80万元。此外,该公司还取得IT服务收入110万,服务成本为90万元。由于该财政拨款研发收入属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故2015年度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10-90=2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25%=5万。

    若该公司“放弃”不征税收入优惠政策,选用“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那么,2015年度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10)-(80*1.5+90)=0,无需纳企业所得税

    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如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与零税项目选择问题、研发项目的费用化与资本化选择问题,以及亏损期和税收减免期的加速折旧放弃问题等等。

    关于“优惠黑洞”问题内容较多,暂举个小例子,以供大家参考。

    假设:一科技园区内有二科技公司A与B,均从事同一领的科技研发项目。

    2015年1月、2月,二公司先后购得同款价值80万元的通用研发设备各一台(符合一次性加速折旧条件)。二公司分别将所购得的设备投入研发使用,进行一次性加速折旧,并申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015年11月、12月,二公司分别将所持设备,以原价先后向对方售出,双方无增值,故不考虑相关收益。

    A公司当年取得IT服务收入35万元,

    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35-(80-80*1.5)=-5万元,无需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当年取得IT服务收入37万元,

    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37-(80-80*1.5)=-3万元,无需纳企业所得税。

    以此类推,该二研发设备循环往复于二公司之间,以设备使用期5年为限,每个设备原价100万元,则可累计产生“换购”设备加计扣除筹划收益=80*50%*5=200万元,远超“持有”设备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收益=80*50%=40万元。

    此乃,税收优惠一“黑洞”也。

    冷星

    作者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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