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等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部分省市颁布文件,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举例如下: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答: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八、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据此,如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和个人签订了租用车辆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用费用在实际支付时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约定的租用费用应具有合理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中关于此问题的解答是这样的: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各地对此问题的规定不完全一样。考虑到实际业务的可操作性,李志远建议:单位向个人租用车辆,应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单位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可以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由公司承担。但是,对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