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间的买卖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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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于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实施施工的业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四)和第四条的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该项总承包合同是业主与总公司签订的,然后授权给分公司做,这种授权关系属于“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