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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能否成为甲供工程

李志远 /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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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分包
  • 甲供工程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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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七)建筑服务第2小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1: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中可以视为发包方吗?

    问题2:在分包工程中,总承包单位给分包单位提供部分材料,此时分包工程可以视为总、分包单位之间的甲供工程吗?分包合同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答复:按照《建筑法》的限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发包而言的,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是相对的。例如,甲方有一个项目需要找一个承包单位(也就是乙方)来做。甲方就得把这个项目发包给乙方,甲方称之为“发包方”,乙方承包该项目,则称之为“承包方”。

    承包单位,就是承包业务的单位,属于承包商或供应商。发包单位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发包单位,就是业务的发出方,属于采购方或出租方。

    笔者认为,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中可以视为发包方;在分包工程中,总承包单位给分包单位提供部分材料,此时分包工程可以视为总、分包单位之间的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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