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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方的税务风险

李志远 /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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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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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实务中,这种追偿一般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认为这是挂靠人、被挂靠人之间,因挂靠关系形成的连带责任,在挂靠关系内部可得追偿。

    税法以实际发生为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实际的收入,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实际提供劳务、销售货物的行为。因此,基于经济实质的视角,即使采取了违法挂靠的行为,相应的税费也应由挂靠人承担,因为是挂靠人实际开展了施工活动,收取了工程款项。

    但是,由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展开施工活动,造成了税法评价时法律外观与其经济实质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能疏于探究交易的经济实质,而是直接按照法律外观征收被挂靠人的税款。不过,即使被挂靠人代为支付了相应税款,也可以向挂靠人主张追偿,由挂靠人实际承担相应的税款。

    在实务中,这种追偿一般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认为这是挂靠人、被挂靠人之间,因挂靠关系形成的连带责任,在挂靠关系内部可得追偿。如《北京市建设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佘宝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4238号】中,二审法院认为被挂靠人建设工程企业因涉案项目承担的补缴税款、税务罚款,属于建设工程企业作为被挂靠人对外承担的责任,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挂靠人行使追偿权。

    不过,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也存在一定风险。

    1.存在法院否认追偿税费的情形

    在《朝阳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辽1322民初222号】案中,法院以合同约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为由,驳回了被挂靠人追偿相应税费的请求。

    2.协议对税费约定不明导致未能追

    例如《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豫09民终419号】案中,由于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没有及时续约,同时没有对税费予以约定,因此被挂靠人对外承担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不能主张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通常认为,只有被挂靠人实际支付的税款才能另行追偿。另外,挂靠人往往是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客户只能向被挂靠人索取发票,因此,被挂靠人承担开具相应发票的连带责任。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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