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预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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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值得注意的是,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时适用税率低于机构所在地所适用税率,不需要在公司所在地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