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违反其他法律的业务如何进行处理
本文仅从建筑法与税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此类推。
经常有建筑企业的财务朋友在群里咨询一些涉税问题,很多问题让这些财务朋友很困惑,其实,这些问题之所以让财务朋友困惑,很大程度是因为没有搞清楚不同法律之间的应用问题。
比如,有财务朋友问,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把工程发包给个人(包工头)的情况,所以财务不确定这类业务咋处理,既要服从于公司的业务安排,又担心有税务风险,所以才会提出这样的疑问。
如何发包是建筑法规范的问题,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不能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个人,所以个人一定要通过一个载体去承接业务,要么自己成立公司,要么去挂靠,当然挂靠又会触发建筑法的禁止条款,所以最安全的方法应该是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如果承接的工程项目有资质要求,成立的公司又不具有符合要求的资质的话,恐怕只能是挂靠了吧。
当然,建筑业实践中类似群里财务朋友纠结的问题可能不止这一项,比如,工程项目的资质挂靠问题,转包问题,层层转包问题,肢解分包问题,不具备资质承包的问题,类似这类问题,税务上该怎么处理呢?
从税务实践看,税法并不去考虑其他法律规范的事项,只要发生纳税义务就要缴税,只要符合税法的规定就可以正常进行税务处理。从36号文关于挂靠业务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就可以得出结论,建筑法禁止挂靠,但税法不禁止。
如何去签合同?与谁签订合同?这些似乎都是业务部门的事,财务只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做好税务处理就可以了,不用太担心税务机关找麻烦。不过,从控制系统风险的角度考虑的话,财务对业务的合规性还是要有基本的判断的,比如,涉及违反其他法律的业务是否不可避免?有没有更好的变通方法?如何操作税负最低?作为一个操盘手或参与人,你一定要考虑好退路,就是不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这是底线!
税法不禁止,不代表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就都认同,不排除在具体执法层面有个别税务局先看合同关系和业务实质是否符合建筑法的规定,然后再看如何按照税法规定去处理的,确实有财务人员反馈过类似情况,比如在预缴环节差额扣除时要看是否符合总分包关系主体的界定,所以,还是建议尽量合规,业务合规以后自然就没有那些额外的担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