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税负高,36个月后改为一般计税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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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政策确实给了操作空间,但这只是具有了可能性,我们还要分析可行性吧!
某公司有一个PPP项目,正处于运营回购阶段,建设主体和SPV项目公司的大股东是同一家建筑公司,该工程项目施工环节选择的是简易计税,经过测算分析,SPV项目公司有多种增值税纳税方案,其中有两种是对建筑企业不利的,比如,政府付费(回购款)全额按9%来缴纳增值税口径或9%+6%缴纳增值税口径。
你想啊,销项9%,进项3%,那得交多少增值税啊,所以,尽量按6%确认销项是建筑企业的首选。
但是,也担心税务机关不同意按6%,所以有财务专家就提出了一个大胆的筹划思路:36个月以后把简易再改为一般计税从而解决税负高的问题。
还别说,真有这个政策支持:36号文说,一旦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内不能变。
36号文说36个月不能变,我过了36个月不就可以变一般计税了吗?
没问题,政策确实给了操作空间,但这只是具有了可能性,我们还要分析可行性吧!
项目已经完工,成本已经发生,进项发票已经取得并且已经按照简易计税方式做了税务处理(进项转出进成本),按简易计税方式缴纳的增值税已经缴纳,难道你有本事推倒重来?进项转出的再转回来?重新确认销项?税务机关再给你多退少补?
多么天真幼稚的想法啊!
即便项目没有结束,即便满足已经过了36个月的时间窗口,已经按简易计税做了税务处理的结果,是不可能推倒重来的,你让税法的尊严往哪里放啊?
你不尊重税法,必定会受到税法的惩罚!!!
你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努力的去说服税务机关,不按9%确认销项,能否成功,看你的本事了。
别去想投机取巧,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是容易碰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