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税计算基数,是否要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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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是否要减除?
按照总局2018年164公告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个税政策只能用到2021年12月31日前,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单独申报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查找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月度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是否要减除?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是先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再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掉“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乘以适用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来计算。
那么,2019年后,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是否要减除呢?看某大咖的个税书籍口径是减除的,本着不唯上不唯书的治学精神,我又查了相关政策原文,认为,不应该再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理由很简单,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应当减除的规定在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里,而第二条被总局2018年164公告废止了。已经废止的条款是不能再作为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