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税惠虽小、但不可不要--特殊人员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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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1号、22号学习笔记
2019年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出台了较之前更高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的,可以享受较之前更优惠的增值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税一费总关情!从总量上来看,貌似金额不大,但对于企业来讲,如每年招聘大学应届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相关人员较多的,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税收优惠。此税虽小、但不可不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