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字诀”岁末个税大筹划--致不同年代的我们
“5字诀”岁末个税大筹划——致不同年代的我们
——个人所得税法学习笔记之十二
2018大门就要关上,2019大幕徐徐张开。在辞旧迎新之际,祝所有的同行、所有的朋友,所有的人新年快乐!好好生活、快乐工作。
而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就要全面实施之际,如何最简单地进行税收筹划,“5字诀”分别致不同年代的我们。
赠00后的你——“读”
00后的你,我只想对你说,考上了,不管是重点、还是一般;不管是民办还是国外;不管有钱没钱,好好读书。如果实在坚持不住,即使休学,学籍一定要保留。好好地学、努力地读,不把书读完决不罢休,一直读到博士后!赠你一个字——“读”。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赠90前的你——“学”
90前的你,或许是最幸运的一代人。你上面或许已有60前,下面长子已就读于学堂,膝下或幼子缠绕。首套贷仍按期归还,或踩准了节奏、无需摇号购房。记住,一定要求银行给予首套利率——否则即使你是首套也不一定认你是首套;反之只要银行认了,即使不是首套也可以是首套。倦了、空了回去学校读个成大、夜大或mba,找找昔日的感觉;累了去考它个什么证,不管它有关无关、有用无用。好好地活、努力地干!一定要把政策用足。赠你一个字——“学”。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赠80前的你——“干”
80前的你,上面应有60前,下面孩子正在中学,首套贷或许还在按期归还、或许已经还完。有剩余精力、也有剩余能力,只是一直在要不要二宝中纠结。对于即将来临的2019,我想对你说,为国家分忧光荣、为祖上添香火孝顺,该出手时且出手,该缠绵时且缠绵。所以赠你一个字——“干”。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赠70前的您——“炼”
70前的您,与我们同行的一代人。您可能非常不巧,当初为了响应“只生一个好”,您是光荣的独生子女家庭,现在政策刚刚放宽,您又力不从心,有心杀贼、无力回天;而孩子成年刚刚踏出了校门、迈入社会;您用贷款所买的首套房刚刚还完最后一笔利息;想和60前一样为孩子作贡献因为未满60 您还不够格。唯一可用的大病医疗,宁可不要、不要。对于这一代人,我一样无能为力、没法为您支招,那就养好身体,赠您一个字——“炼”。
【法规依据】
优惠政策——无!
赠60、50前的您——“活”
如果您能有幸看到此文,说明您已成功到达彼岸,本身值得可喜可贺!而在步入2019年,您的价值将更为凸显,因为您真的不仅仅是为自己而活,同时也是为孩子而战。您在的每一天,虽然不能为孩子增加大病医疗扣除,至少还有一份赡养支出,所以不管怎样,您要有一分光、发一分热,努力地活、加油地活,活出人生的精彩来。当然,总有那么一天,当您坚持不住、想去天堂里与老伴团聚之前,您也需要把革命的火炬传下去——不妨找个老伴。这不是自私,而是为孩子找个可以继续扣除的理由。最后赠您一个字——“活”。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