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和主板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政策比较
2018年1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从201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文件解决了各地一直以来存有的纳税争议,体现了国家对新三板市场地位的高度认可,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自此,主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享有的所有税收优惠,新三板几乎样样不缺,有的甚至力度更大:
如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相关政策:……(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递延时间较上市公司(不超过12个月,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更长,税率也更为优惠。
在编写本文时,恰好看到财税大咖小陈税务老师(公众号xiaochenshuiwu"刚推送的《这样公司的高管“工资”可不缴个税!》,即对高管和技术人员作股权激励,可递延至股权转让,而股权转让(回购)又因非原始股可免征个税,所以可以不需缴税了!陈老师为纳税人筹划之心,令人感动。但本人对股权激励的股权是否属非原始股持有异议,即使非原始股,因这部分股权属于递延纳税范围,正常理解也不应属于可免征个税的非原始股范围。当然,如果能在137号文件中作出明文规定更好,以避免带来更大的纳税争议!
下面,对新三板与主板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财税政策作逐一比较,具体如下表:
【注】以上表格系个人整理,如有错漏请告知;文中个人观点,谨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