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建筑(安装)”销售模式的税收政策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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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机器设备+建筑”模式,和“机器设备+安装”模式,强调的都是必须是自产机器设备才可以按照兼营来核算和计税,如果是外购的机器设备是要按照混合销售来核算计税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税。这里的“机器设备+建筑”模式,和“机器设备+安装”模式,强调的都是必须是自产机器设备才可以按照兼营来核算和计税,如果是外购的机器设备是要按照混合销售来核算计税的。这个政策的执行期限从2017年5月1日开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自产机器设备+安装”模式销售的,应分别核算设备和安装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采取“外购机器设备+安装”模式销售的,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上述11号公告和42号公告都对“机器设备+安装”销售模式做出了规定,两个不同文件对同一经济业务做出不同规定的,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自42号公告发布之日起(2018年7月25日)11号公告关于“机器设备+安装”销售模式的税务处理自动失效,自2018年7月25日起,此项业务应当按照42号公告来处理。但“机器设备+建筑”模式业务税务处理仍然按照11号公告来执行。
这两个文件都有关于销售机器设备的规定,建筑和安装又都属于建筑服务大类,实践中很容易弄混,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又有总分包差额扣除的规定,实务中要准确判断好是按照混合销售处理还是按照兼营来处理,才能正确核算和计税。如果安装服务选择了简易计税,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这个在实务中也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