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总结(含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营业税规定
(一)全国适用政策
营业额的确认口径: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
(二)地方适用政策
1、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的通知(苏地税一函[2006]3号)
第五条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包括:
(六)服务业
27、劳务公司。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第六条 纳税人从事第五条列举的经营业务时,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支付的费用。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
第七条 第六条所称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行为发生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八条 纳税人应将第五条列举的扣除项目中的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清楚,凡划分不清楚的,一律不得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从事第五条列举的经营业务(除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和融资租赁业务外)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二)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纳税人在从事第五条列举的第35、36、37、38条业务时,在实现收入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计税营业额。
2、纳税人在从事第五条列举的其他业务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按同一纳税期内同类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当期计算的计税营业额为负数,可以在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
笔者注:其他省市也有出台相关管理政策,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大家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查找相关内容。
在此也提醒一下,不要认为全行业都营改增了营业税就不用关注了,无论是营改增企业自身财务人员,还是税务服务中介机构的人员都不能忽视对营业税政策的了解,因为税务机关检查是可以向以前年度延伸的,尤其是一旦构成案件是可以无限期向以前年度延伸的,所以营业税政策也要适当关注。
二、增值税政策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笔者注: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计税依据既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全额计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适用征收率3%),也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差额计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征收率5%)。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政策(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注: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存在适用简易计税的问题。
劳务派遣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税目;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也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税目,财税【2016】47号文件调整到“经纪代理服务”税目)
总结得可能不全面,希望大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归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