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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好婆婆更重要的是得有个好妈--11号公告下论建筑业营改增

愚者 / 20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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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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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比起财税主管部门这个婆婆而言,建筑业有个非常好的妈,而这对于行业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

    其实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的是,营改增并不是2011年的原创,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在领导的授意下,开展了营改增的探讨和调研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建设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做好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4号)两个文件更是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两大行业作为营改增的首批试点行业。彼时,建设部计财司立刻表态:“建筑业是微利行业”“建筑业的进项税扣除有困难”,改征增值税不合适。

    本轮营改增,建筑业由于其业态的复杂性等原因被排在了最后一轮纳入营改增,2016年初起,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的住建部便已多次会同财税主管部门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的业态特点,财税管理模式,营改增可能面临的问题等进行了多轮沟通。建筑业的行业协会更是先于财税部门率先以11%的税率(彼时尚未公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了发文。

    而营改增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针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单行文、特殊业务的税务认定与处理、过渡期政策、简易征收政策,层出不穷。

    可见,比起财税主管部门这个婆婆而言,建筑业有个非常好的妈,而这对于行业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最后一轮营改增文件正式颁布一周年之际,我们又看到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这个文件里又太多干货,进项税发票突破了180天的限制,银联在内的银行卡服务金融机构的税收发票开具流向管理(实际上还突破了三流合一),营改增之前已缴税未开票可以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期限延期一年,等等等等,但最重要的,还是建筑业相关的规定,特别是1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规定,基本就让所有民工今天中午可以加餐了,因为工作稳定了,工资有保障了。营改增后,因为三流一致的问题,因为收款方、合同方、开票方的问题,建筑业的分包如何准确适用增值税的管理,建筑业总机构(高资质)投标赢得项目,下级分支机构(低资质)总包承建并继续分包的问题已经成为各大建筑企业难以割舍的痛。如今,11号公告的大力出击,一举击破了这个痛点,所以,中午加顿红烧肉其实体现不出建筑企业对于这一规定的欢庆程度。

    而这样贴近实际业务的税收规定,靠税务部门苦思冥想,可能性是极低的。所以,住建部妈的优异表现,应该在此过程中再次体现的淋漓尽致。

    相比之下,还有一个更复杂,更头疼,更尴尬的领——金融业就显得不像亲生的,因为*行*会贵族的很,一般不会低头和那些搞政策的人过多的,深入的交流业务。也就造成了政策制定部门不是非常清楚,行业诉求十分强烈,但政策出台就是非常困难。

    所以说,有个好婆婆,确实不如有个好妈。

    小谷说税

    作者
    • 愚者 6.5年税务征管查工作经历,现为四大税务咨询经理,目前主攻间接税方向。公众号:小谷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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