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通知我司自查,我该做什么(三)
这一期我已经不期待浏览量了,因为这一期的主题是营业税。全面推进营改增后,营业税已经没有了,所以很多企业觉得营业税时期的税务就告一段落了。但我们的主题呢,是稽查,稽查的期限呢,是三年。近两年稽查的主题之一呢,是国地税联合稽查。
官方数字显示:2015年全年(12个月)全国营业税税收收入19313亿元,而2016年全年(仅4个月)全国营业税税收收入11502亿元。不多说了,小学数学大家肯定都不是体育老师教的,营改增之后营业税是管得严了还是松了自行判定。
所以,原提供营业税的纳税人理论上还是需要至少在2019年之前对原营业税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梳理,避免联合稽查时出现的风险。
(上面都是废话,下面才是重点)
第三部分 营业税
1 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问题?
重点关注:
零星提供市场推广费、品牌使用费、零散服务费等服务的收入
用服务抵减货物采购货款的情形
2 是否存在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的问题?
3 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问题?
重点关注:
往来账项中的相互提供的服务费的构成与应税义务时间。
4 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的问题?
重点关注:
与服务相关违约金、罚金、奖励费等收入的纳税情况。重点关注合同执行后再取消时收取的违约金。
5 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纳税的问题?
6 是否存在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的问题?
重点关注:
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 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问题?
重点关注:
内部关联交易的服务费、管理费等以往来账的方式结转
8 是否存在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问题?
重点关注:
跨境购入应税服务时的合同纳税情况。
9 是否存在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的问题?
需确认是否有兼营行为。主要体现在服务业和文化体育业。